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学校干部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作用,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学校审计处、组织部、党办、校办、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审计处为牵头部门。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处长或副处长)一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与办公室的日常协调、沟通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审阅拟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草案和工作制度、工作规定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以下临时或突发审计事项: 1、不适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 2、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或人员拒绝予以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和其它配合的事项; 3、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存在重大争议、意见或拒不执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罚建议; 4、其它临时或突发事项。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 研究讨论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存在重大违反有关规定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活动的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并进行后续跟踪; (六)完成上级或学校交办的其它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在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审计结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或实施建议,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财务处负责向审计处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工作协助,及时向审计处反映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向审计处及时提供审计线索,对审计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 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所侧重,又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筹备,并确定召开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校党政领导,同时印发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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