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财务收支审计在学校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学校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增强学校各类资金的预算执行和合理配置,全面提高财务收支审计服务学校发展的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联席会议由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科技处、后勤处、教务处、资产经营公司、设备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组成,审计处为牵头部门。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处长、副处长或处级)一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与办公室的日常协调、沟通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审阅拟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等关于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草案和工作制度、工作规定等重大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之间就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涉及的以下审计事项做好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 1、学校教育经费(含经常性经费和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效益、结余情况; 2、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效益、结余情况; 3、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学校直接管理的有关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分配、上缴、结余情况; 4、学校专项资金(如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分配、结余情况; 5、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6、检查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实体经营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7、其它财务审计事项。 (四)交流、通报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发现学校各类资金、资产等管理、使用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漏洞、问题,研究讨论完善、提出整改措施以及通报后续跟踪审计情况; (五) 研究讨论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存在重大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行为或财务管理活动的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并通报后续跟踪审计情况; (六)完成上级或学校交办的其它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联席会议在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有关审计报告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财务处、科技处、后勤处、教务处、资产经营公司、设备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向审计处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和工作协助,及时向审计处反映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管理或有关专项业务管理情况;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向审计处及时提供审计线索,对审计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筹备,并确定召开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校党政领导,同时印发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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