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校审计处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告内容要体现重要性、全面性、便民性原则; (三)公告要注意时效性; (四)公告要坚持审慎性原则; (五)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批审计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三)工程项目审计结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经济效益审计结果; (五)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七)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校报、公告栏等; (三)通过会议、文件或审计处编印的有关简报等形式公告;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审计事项的公告已按学校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审批程序: (一)审计处拟稿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包括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公告时间、公告范围等),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与被审计单位就公告事项进行沟通; (二)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即可公告审计事项;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四)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协调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 第八条 除审计处外,学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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