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负责人,是指学校所属事业单位主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以及教学、科研部门和院、部、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帮助学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和遵守财经纪律,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学校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5.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有关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2.有关负责人已经定居国外或者失踪、死亡; 3.有关负责人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有关负责人已经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5.其他不需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有关经济业务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依法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7.筹资、融资、投资等经济决策活动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8.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 9.各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基建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工程设计、招标、管理、验收、基建材料物资采购、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5.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有无存在损失浪费情况; 6.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签证是否真实,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完整; 7.有关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8.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9.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后勤、资产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 3.是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与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 4.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 6.有关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 7.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活动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学校院、部、系、所、中心以及其他单位(包括党政部门、教辅单位、图书馆等)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单位各项经费管理状况; 4.“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的情况; 5.与外单位的创收合作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6.经济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附属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有关经济业务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项教育收费是否按规定收费,是否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4.办学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是否安全、完整,账实是否相符; 6.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全面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5.各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管理费或分配利润; 7.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存在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8.筹资、融资、投资等经济决策活动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结果及利用 第十五条 有关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最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领导和被审计人。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第十八条 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价”的原则,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