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的各部处、学院、研究所(中心)、各级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附属小学、校医院,以及涉及专项资金或专项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3、收入中按照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 第八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2、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专项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情况; 3、借出款、周转金管理是否规范;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规范管理;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计、校办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我校另行规定。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1、审计处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2、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5、审计小组向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6、审计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审签,由学校批转发文至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7、被审计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学校批转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或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 8、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9、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授权,或由其主管单位及其自身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学校领导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审计方式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的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日起华南农办[2005]4号文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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