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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审计处浏览数:417录入:2013-01-07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类科研经费的预算有关使用规定,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等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情况及其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审计的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负责的审计项目除外)。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方式分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财务审计。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对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可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经费财务审计:根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对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效益情况等开展的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有无超预算或预算执行率过低现象等;
  3、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经济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4、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财务审计
  1、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履行管理、使用、审批职责的情况以及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责任的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经费预算表或合作合同规定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的管理是否符合科研经费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既定范围,有无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和擅自转移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财务开支活动;
5、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劳务费、接待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等文件规定;
6、科研经费用于设备、大型测试、专用原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等方面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7、科研经费开支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准确入账,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技术转让和入股时是否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申报知识产权;    
8、科研经费的使用进度是否符合计划书和预算书的规定;
    9、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卡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财务会计资料,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完善有关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期限的前10个工作日,报送学校审计处审签;
2、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准确,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吻合,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3、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事项的,应及时向经费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审计意见;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通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4、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加盖审计处公章后,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二)科研经费财务审计
1、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科研审计项目。如需调整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成立审计小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需报送的资料;
3、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审计资料,并签署审计承诺书;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
5、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6、课题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未整改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单位承担。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科研项目的复批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3、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财务审计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批复下达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
8、被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同意支付审计费用的承诺单;
9、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凡未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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