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评价、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后,对其执行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过程。审计结论是审计文件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 第三条 后续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效果,促进各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后续审计分为日常审查方式、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 (一)日常审查方式是指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审计部门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所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采纳程度及其效果; (二)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是指审计部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后,根据整改情况研究决定开展的后续审计项目;或按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实施后续审计并将此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后续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时间,编制后续审计方案,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后续审计通知书并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是否仍然适用。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使原有审计意见不再适用时,应在后续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改落实计划和措施是否完整、合理、有效; (二)上次审计提出的类似问题是否仍然发生,相应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的重要事项,上次审计有无漏审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阅、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组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以确定是否重新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后续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应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正式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后续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发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申诉;对学校审计部门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按审计项目建立后续审计档案。后续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结论性文件; (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审计回复文件; (五)其他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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