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管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及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设备处、后勤处和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采购招标中心。 第七条 校采购招标中心作为管理学校采购招标的统管部门,对外履行采购计划申报、进行招标委托等,对内管理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监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校内集中采购。 第八条 设备处、后勤处是采购职能部门,货物类项目的采购由设备处承接,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由后勤处承接。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品目范围参见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职能部门需负责审查采购项目的经费落实情况,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汇总用户单位采购计划和需求, 审批校内分散采购方式,参与校外招标,组织校内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 第九条 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财务处当年下达的预算,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各用户单位编制申报。学校各用户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年度采购预算,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申报采购计划,报经费主管部门核准后交采购职能部门。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已经得到学校立项和落实经费,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采购职能部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在每季度首月1日前报校采购招标中心,在季度的第二、三月1日前可各追加采购计划一次。学校季度采购计划属政府采购的,由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校内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招标中心批复。 第十五条 采购职能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部门集中采购、协议采购、政府分散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分别编制。 (二)逐项列明品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是否进口产品、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三)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四)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单独填报,并提供相关依据、论证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季度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作调整,用户单位应在当季度内提出采购申请。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节 采购申请及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用户单位执行采购计划时,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采购计划执行时间内将采购申请表及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递交到相关采购职能部门,采购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达到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未达到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校内采购。其中,预算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方式由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批;预算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方式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执行。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采用校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招供应商、用户自购等采购方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各用户单位同一个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向校采购招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达到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节 采购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办理,由校采购招标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协议供货的项目由相应的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经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招标文件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 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用户单位、采购职能部门、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发布,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审计、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需审计处审核。属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并初审,经用户确认后报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发布, 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审计、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需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或采购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3人以上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三家的,可随机补充。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经用户单位3名(含)以上专家论证,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没有其他供应商质疑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校内分散采购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进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作招标失败处理。 招标失败的,除用户单位取消采购任务外,采购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用户单位或采购职能部门修改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三)校内公开招标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经采购职能部门组织校内招标后,招标失败而且剩余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用户可自行采购,最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采购资料报送采购职能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规定,校采购招标中心应将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公告转发于校园网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在校园网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校采购招标中心组织采购职能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用户和采购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结果由校采购招标中心组织用户、采购职能部门确认,用户、采购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评标结果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结果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采购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采购招标中心。 第四节 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采购职能部门应当组织用户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前,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用户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合同协议书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类及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合同书须经基建管理、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重大项目签订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采购职能部门或用户单位、中标单位都不得向对方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八条 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用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信息统计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凡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职能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向校采购招标中心上报采购统计报表,校采购招标中心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每年度结束后2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采购职能部门、用户单位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验收后,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合同由采购职能部门移交校采购招标中心统一归档。招标投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行政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各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校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中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五)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察处依照相关的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四十四条 监察处、采购招标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因用户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以致违规采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申请人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制定之前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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