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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
作者:来源:审计处浏览数:1112录入:2013-01-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规范招标活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省级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项目是指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印刷、出版、国际机票、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设计等项目。
本规定所指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工程采购,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工程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按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1)须进入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2)须报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2、项目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项目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货物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货物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由设备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实行协议供货,由设备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实行部门协议供货,由设备处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2、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设备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设备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方面常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试剂等,政府协议供货品目除外),设备处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相关规定,分别按年度或季度通过招标确定货物的校内协议供货商。
(三)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服务采购,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品目的服务采购,可实行协议供货,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2、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小金额服务项目,后勤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相关规定,按季度或年度分别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校内协议服务商。
(四)其它项目
1、后勤服务非独立法人实体利用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资金进行内部项目采购(如饮食、承担工程等材料货物、服务类项目),品目不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后勤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合同由后勤实体签订,招标结果必须报主管校长备查。
独立法人的后勤实体内部采购办法由其自行制订。
2、药品、医疗用品采购,由校医院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实验用的动、植物材料,种子、种苗,各专业特用的试剂盒,化肥、农药、饲料,后勤服务实体负责采购的生活服务日常易耗品,预算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用户可自行采购。
4、学术论文的发表、版面宣传,专著、图书的出版及各单位的测试、测序服务,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预算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用户可自行采购。
第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经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后,招标结果失败,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用户可自行采购,最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采购资料报送采购职能部门存档。
第六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分散采购以及属于校内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职能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结果送校采购招标中心存档。
第七条 符合校内集中采购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采购招标中心进一步核实后,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九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一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或招供应商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招标采购中心,经校招标采购中心核准后方可实施。
凡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考虑校内可承担的单位;属抢险救灾应急的项目可直接指定校内能承担的单位,但应补办经主管校长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事后应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  
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包括冰柜)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1
计算机(含PC服务器、小型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机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A030211
UPS
A030212
Linux软件(包括各类Linux应用软件)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
A030213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
A0303
家具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30301
办公家具(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
 
A0401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A10
专用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1004
网络设备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含程控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A1005
发电设备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7
电梯
A1028
炊事设备
A1029
锅炉
A1030
多媒体系统
A11
交通工具
协议品牌采购数量在20台以下(含20台)的实行协议供货
 
A110101
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7
皮卡
A110106
摩托车
C
服务类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实行协议供货
C01
印刷、出版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协议供货
 
C070301
车辆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C11
国际机票
协议供货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2
建筑物
 
A0201
办公用房
A0202
宿舍用房
A030399
教学用家具、科研、医疗等专用家具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
专用材料
A0703
图书资料
A0708
制服及相关用品(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专用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A1009
港口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
A1016
监控保安设备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指教学专用设备)
A101901
显微镜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实行协议供货
A101902
天平(电子天平)
A101903
离心机
A101904
医学模型
A101905
生物培养设备
A101906
纯水发生器
A101907
光度计
A101908
色谱仪
A101909
生化分析仪
A101910
电泳系统
A101911
干燥设备
A101912
恒温槽
A101913
频率计
A101914
示波器
A101915
信号发生器
A101916
电工仪表
A101917
红外仪器
A101918
激光仪器
A101919
真空测量仪器
A101920
热学测量仪器
A101921
光谱仪
A101922
电化学分析仪器
A101923
酸度计
A101924
移液器
A101925
采样器
A101926
滴定仪
A101927
差热分析仪
A101928
凝胶成像系统
A101929
低(超低)温冰箱
A101930
混合搅拌器
A101931
基因扩增仪
A101932
灭菌器
A101933
液氮罐
A101934
高压釜
A101935
超净工作台
A101999
其它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含体育竞赛船艇等)
A1030
水利专用设备
A1031
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
A1032
文艺专用设备(含乐器、道具、演出用服装等)
A1099
其它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含刑事勘察车)
A1102
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指直升飞机)
B
工程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102
住房建设
B0104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106
监控工程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203
自来水输水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301
污水处理
B04
水利防洪工程
B05
交通运输工程
B06
油气工程
B07
电力工程
B08
电信工程
B09
修缮和装修工程
C
服务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C02
专业咨询、工程设计、监理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监理(含信息工程监理)
C04
维修保养
C0402
专用设备(含网络维护、保障)
C06
办公用房、宿舍用房、通讯线路、网络租用等租赁服务项目
C10
物业管理(包括机关、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
C12
绿化养护
C14
网络集成
C15
中介、审计、评估服务
C99
保安清洁等专项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服务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工程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服务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工程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依据文件(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为准)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4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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