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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审计整改监督办法
作者:来源:审计处浏览数:272录入:2014-03-25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提高审计效能,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对象: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其通知、信息、函件、批示等(以下称审计文书)需要落实整改事项的被审计单位、所涉及的单位及责任人。
落实整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人。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的,由主管单位负责督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监督是指对审计整改对象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等进行监督的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上级审计部门向我校发出的审计文书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审计整改对象是否采纳和落实;
(二)学校审计处发出的审计文书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审计整改对象是否采纳和落实;
(三)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对象的整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整改对象是否落实;
(四)学校审计处发出的审计文书中涉及处理处罚事项,审计整改对象是否按时执行,各种应缴和罚没款、应原渠道归还的款项是否按要求及时交纳和归还。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审计处负责监督、协调审计整改相关事项。主要职责是检查审计文书中有关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的采纳和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六条 在审计文书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计项目组向整改督办组移交审计整改监督事项,填制《审计整改监督事项交接表》(附件1),必要时向整改督办组说明具体情况及移交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处要在审计文书发文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整改对象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附件2),要求审计整改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整改审计披露的问题,将落实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整改对象要在审计文书发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对审计文书中披露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对审计文书中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提出相关事项的责任人问责情况的落实;整改工作完成的计划和期限等。
第九条 审计整改对象要在审计文书发文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表》(附件3)和书面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的计划安排等。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整改要求跟踪督办工作,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对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整改对象,发出审计督办函,督促其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照审计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和反馈整改结果、未能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专题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审计处视情况督办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对拒绝整改和弄虚作假的情形,审计处将情况报送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华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告的要求和程序。以审计整改专题通报、审计结果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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