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南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2022年3月22日
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1〕3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粤省委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审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审计部门原则上按照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通过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后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由学校任命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我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本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开展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开展校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领导兼任下属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属于审计对象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派出3人以上的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同一被审计单位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报送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及审计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等,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送校领导、党委审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6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展巡察时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其他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由审计部门开展,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9〕4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22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