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办公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中央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其他中央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高等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四)校外中央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五)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高等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四)高等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试行集体决策。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任免,在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二)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或高等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对给高等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备案。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商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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