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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存货监盘
作者:来源:审计处浏览数:749录入:2013-01-16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存货监盘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

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

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

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

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性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实地察看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的存放场所;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六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

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六)特殊存货的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和盈亏的分析、调查及处理方法。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确定其盘点时

间是否合理。

  第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

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九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抽查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

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

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

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

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

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

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

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

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

位重新盘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

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

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号码,

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

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

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

核对。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

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

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

录。

  第二十二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

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

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

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

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

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

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相应的

审计风险,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并实施存货监盘,同时测试在

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由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

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

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

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

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

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比较。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

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

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

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

否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计

程序,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

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

存货监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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