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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存货监盘
作者:
来源:审计处
浏览数:
749
录入:2013-01-16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存货监盘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
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
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
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
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性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实地察看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的存放场所;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六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
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六)特殊存货的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和盈亏的分析、调查及处理方法。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确定其盘点时
间是否合理。
第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
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九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抽查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
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
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
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
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
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
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
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
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
位重新盘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
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
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号码,
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
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
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
核对。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
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
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
录。
第二十二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
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
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
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
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
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
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相应的
审计风险,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并实施存货监盘,同时测试在
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由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
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
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
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
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
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比较。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
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
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
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
否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计
程序,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
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
存货监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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